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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设立了监察委员会,主要目的在于完善国家的监察体系,对反腐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监管,提高行政办事速率以及清正廉洁的作风。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一个反腐败机构。其三项主要职权包括监督权、调查权和处置权。
宪法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顺应了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
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对以下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我国宪法权的主体是人民。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而制宪机关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人民享有制宪权,是制宪主体,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制宪权,而是制宪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
中国现行宪法的制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54年,1954年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宪法,也是1954年的宪法,为我国宪法提供了基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