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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2条有什么规定?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2条有什么规定?

2024-07-06 10
普法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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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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