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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
合同法中抗辩权的三种相同点: 1、目的相同,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3、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
1、目的相同。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
三种抗辩权的区别包括主张权利人不同,法律义务不同,以及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民法典规定的三大抗辩权,有利于切实保护债务人与债权人合法权利,促进法律的公正。
合同抗辩权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债务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抗辩权也可以针对第三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如果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
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即权利人在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
在法律上,后履行抗辩权一般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一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