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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召开了股东会,但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以及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等。
股东会议决议是指公司股东就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后,最后作出的决定。这些事项包括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东大会形成决议,一般有四个步骤,具体如下: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前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
股东大会形成决议方式如下: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
1.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根据决议事项及通过的法定标准不同,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普通决议股东会在决议公司的普通事项时,获得简单多数赞成即可通过的决议,为普通决议。所谓“简单多数”,在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法院宣告无效后,对于已经变更登记的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对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瑕疵可以分为
股东会任免董事决议是指,股东召开股东会,就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的最终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一般情况下任免董事需要召开股东会。但是如果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