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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迟到履行期限内的一般债务利息,应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精确计算;若该已生效的法律文件并没有明确给予利息支付的条款,则此种情况下应当视为无需计算。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于债务人仍未偿还且在
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的确定: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迟延
延迟履行债务加倍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的。在延期履行期间,权利人是可以申请加倍支付利息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
计算延迟履行判决期间利息的方法:一般来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加倍。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以共同主张,但人民法院不支持总额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关于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如果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利息支付方式,则可以视为无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即债务人仍未偿还且在已经生效的法律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
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在我国,迟延履行金分成两类。一种是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种就是要求被执行者按照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想要拿其他东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钱。另一种是非金钱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