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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迟到履行期限内的一般债务利息,应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精确计算;若该已生效的法律文件并没有明确给予利息支付的条款,则此种情况下应当视为无需计算。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于债务人仍未偿还且在
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区别。性质相同,只是针对的对象不同。一个是针对金钱义务,一个是针对非金钱义务。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属强制性规范,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提出,只要申请执行人不明确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又与申请执行人不能达
1.按已生效法律文件确认的应偿还债务,在迟延履行期间,以贷款基准利率乘以2作为利率标准。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该利率按照年利率2%每月利率0.5%计算得出每日利率。请注意,银行计息方式以年为单位,并
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
计算延迟履行判决期间利息的方法:一般来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加倍。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以共同主张,但人民法院不支持总额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
债务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超过百分三十六的不受保护,也可以说是无效的。如果没有约定是不能给对方算利息的,只有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按百分之二十四来算,如果是按百分之三十六来支付,并且已经支付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
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在我国,迟延履行金分成两类。一种是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种就是要求被执行者按照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想要拿其他东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钱。另一种是非金钱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