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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不可以代表公司诉讼。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能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隐名股东,是指实际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实际享有出资权益,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均未记载其为公司股东,或者记载的持股数额少于其实际持股数额的投资者。 显名股东,是指未实际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隐名代理。隐名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隐名代理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
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
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
隐名股东未实缴,显明股东承担了责任后,可以起诉隐名股东,向其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
隐名股东未实缴的,如果公司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的,在催告其按期缴纳后,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公司的其他足额缴纳的股东知道该隐名股东的存在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一般而言,除非经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隐名股东是不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但是作为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