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对方仍然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和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及裁定书一样,都属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必须执行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需要有正当理由的。
对于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没有上诉权也没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主要目的是尽力维护一裁终局的制度和价值,以便司法对仲裁实行有限司法监督。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从立法目的看,劳动争议案件设立一裁终局制度,就是要缩短处理周期,尽快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严格限定了
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除终局裁决的,也可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即不会发生法律效
一般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后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不符合撤销的情形,则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
对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的意思是指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当事人因发生纠纷而申请仲裁的,在申请时可能会提出多项仲裁请求事项,在经过仲裁庭审理后,对于获得仲裁委员会支持的仲裁请求事项,会在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2、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3、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驳回
裁定驳回起诉可以上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