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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证明方式:一般情况下,股东可以出具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等相关材料证明股东身份。若因客观原因导致股东不能提供前述的材料,股东还可以出具与其他股东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或分红凭证、参与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等材料证明股东身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即证明拥有股东资格的方式有: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
监护人资格证明指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凭证。一般需在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目前,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五花八门,既有实际出资证明,也有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 裁判机构面对林林总总的证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当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
股东资格证明指的是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不过在认定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时候,也并不完全取决于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还有隐名股东,在认定股东资格的时候,主要从公司章程、出资证
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律关系判断 在处理解除股东资格问题时还需要对股东资格进行法律关系判断或分析。在一般情况下,股东资格的取得还涉及到三类法律关系:(1)投资者之间的内部关系是否已建立;(2)投资者与公司原
1.证书编号、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公司股东。2.原股东(大)会决议。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或者发起人向发起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4.新股东自然人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资格的限制条件有: 1、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为贪污、贿赂、侵占、挪用他人财产、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导致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满没有超过五年的,或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没有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