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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判断: 1、如果建筑物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或存在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则不享有优先权; 2、如果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风险提示:
关于房产他项权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只是预告登记物权,而不是抵押权,因此,不存在是否可以优先受偿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
能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未登记能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能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仍然可以出售。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的规定可知,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是影响已抵押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仍是有效的。另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抵押合同有无优先受偿效力,要分情况讨论:1、如果是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此时抵押合同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如果是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登记时设立。如果抵押合同没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不能成立,此时抵押合同不具有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