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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在侦察完毕的基础上,向法院公诉的时候在公诉书中注明的一项建议,就像民事案件的起诉状一样,有诉求和建议权利,既然是建议,那么从字面意思来说,法院审判可以做参考,也可以不做参考。
法院应当认真对待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
1、目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尚在试行阶段,有部分省市(如湖南)已开始大范围推行; 2、量刑建议是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体现的,加盖检察院公章后,与起诉书一起提交法院,在公诉词中可以做出一定的体现,但并非强制
法院一般会参考检察院提出的建议,但不是一定会听从检察院的建议。 就好比律师也会对量刑提出建议,优秀的律师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院审理实际相符的,法院会采纳,但不符的,法院不予采纳。 具体如何提出建议,还是
法院应当认真对待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
1、会写出建议量刑。 2、但是具体量刑多少是由法院依据事实和各方面量刑要素进行审理后判决的。 3、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4、法律依据:《中华人
检察机关享有独立的检察权。独立检察权是指对宪法、法律的实施避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事案件的判决、
检察院量刑建议和法院最终判决有差距,具体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可以存在差距的。因为人民法院拥有最终的量刑权,不一定需要完全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尤其是当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存在不
债权人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2、主观上,债权人与第三人都具有恶意,但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具体来说,客观要件的损害债权行为,主要包括了:1、债务人无偿转让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