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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骗购外汇罪的裁判是:骗购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三十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三十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骗购外汇罪怎么处置,根据相关法律可知: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骗购外汇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
骗购外汇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实施了伪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实施了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
(一)主体特征 骗购外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司法实践中,单位主体多为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但不排除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假称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寻求具
骗购外汇罪犯罪构成如下: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一种危害行为,应该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因此,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分别是: 1、不作为的行为人负有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骗购外汇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了伪造、变造的,由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以及单据,重复使用以上证件或者是用其他方式骗取外汇,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的量刑标准有: 1、骗购外汇数额
骗购外汇罪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最高法定刑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则经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如果法定的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不超过十年的,则经过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法定的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