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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也就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分公司中的某些人也积极参加了犯罪,那么该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未清算公司债务的主体应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上述人员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房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直接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外发生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修复。保修期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执行,以
分公司税务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一切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税务纠纷,对外都是由目前工伤登 记的新股东负责,但新股东(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后,可 以向上个股东(转让人)追偿。若涉及到刑事责任,则在谁 手上出事的,由谁负责。
关于公司倒闭债务谁承担的具体分析如下: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时候,应当走法律规定的程序,先走清算程序,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才能够申请破产。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所有债权人承担责任; (1)一般来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其司法解释详细得规定了在各种情形下,为成立公司而发生的债务的承担主体。设立中的公司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订立合同。若发起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公司成立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债务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