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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1、如出让人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其真实出资情况的,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2、如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而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为由
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1.如出让人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其真实出资情况的,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2.如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而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为由
股权转让中需要通过起诉或者是协商的方式处理抽逃出资,主要就是因为如果抽逃出资达到比较严重的情况,那么是有可能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和可以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完全是可以报警来进行处理的。
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1、如出让人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其真实出资情况的,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2、如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而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
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
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的处理方式: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分析如下: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股东不经过诉讼时效的约束。换句话来说,也就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股东抽逃出资,其实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且是对公司的不守承诺的行为。除此之外,股东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