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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 本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
破坏交通工具罪不成立的情况有:侵犯的客体不是交通运输安全;在客观方面没有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未满16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构成;在主观方面不是表现为故意。《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作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破坏正在制造
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应当立案追究。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以行为人实施的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五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标准。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注意:
行为人在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之后,是否应被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要看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涉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人,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即符合本罪的立案标准,侦查机关应该对行为人进行立案侦查:1、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立案的三个条件是: 1、有犯罪事实,即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公安机关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行为犯的一种,行为人只要未经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