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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如下: 1、先并后减: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前还犯有盗窃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加计抵减的算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计算一般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140减100减10等于30(万元); 2、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0,则当期无需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 3、
根据法律规定,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死缓减为无期为缓刑考验期满之日。由无期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从减刑确定之日起,开始执行。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
比如先前杀人判了10年,执行5年后裁定减刑1年,但是第六年的时候发现了漏罪,杀人之前还有抢劫,抢劫应该判10年,这样就得把杀人的10年和抢劫的10年数罪并罚,比如15年,之后再用15年减去已经执行的5
按规定,服刑人员每月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可得当月基本分,10分。符合奖分规定的,由考核警察给予奖分,每月不超过8分。。一般来说,只要正常参加劳动,不违规违纪,每月可得15分左右。当服刑人员累计
刑法第八十条“裁定减刑之日”是指正式减为有期徒刑的起算日。司法解释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指的是实际执行10年刑期的起算日。二者并不冲突。 应该是以司法解释为准 要注意,没有任何冲突: 1.
刑期的起止日计算一般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判决之前被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刑期的起止日的计算情况主要有: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举报、控告、举报、投案自首的刑事案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经地或者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60日。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我国数罪并罚是采用混合原则,即对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存在多种。1、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及其他主刑并罚的,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采用吸收原则;也就是当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