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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保修期的规定

市政工程保修期的规定

2020-09-03 320
普法内容
市政工程保修期的规定是如果属于基础设施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具体由施工双方在设计文件中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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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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