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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 这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原行政行为决定拆迁,可以拆迁。 当然,你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停止执行,但是否停止,由复议机关决定。
《征收条例》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的两个环节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一是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二是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并不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所以是可以强制拆除行政复议的,但是有例外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
1、违建房屋行政诉讼期间不可以强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
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是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而且,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便 不能拒绝执行。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和执行中一些实际问题 的考虑,在
房子一人一半可以强制执行。 1、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 2、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3、按照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
行政处罚能复议撤销。 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比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这些处罚决定,那么可以按照法律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主
以下5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更改: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