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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有以下这些:一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即使能够证明丙的致命伤由甲的行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轻伤,乙仍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
共同犯罪必须是一个罪名吗 不一定,共同犯罪当然可以构成不同罪名。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非构成共同罪名,同一犯罪行为可能会因行为人之间自身状况不同而导致构成不同罪名,比如年龄、精神状况等,所以共同犯罪当然可以构成不同罪名。根据《中华
(1)业务和职务过失从重处罚原则。由于业务、职务过失违反了特定职务、业务的共同主意义务,所造成的人员、财产伤亡等社会危害结果通常情况下比普通过失要严重许多,比如大兴安岭森林火灾、山西运城煤矿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普通共同过失无法比拟的。因此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1、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特征: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过程中或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 2、必须是主动放弃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共同故意犯罪的,要综合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主犯、从犯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分赃的多少也是量刑的参考条件。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
犯罪分子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行相称,罚当其罪。单位犯罪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1、单位犯罪的两罚
教唆犯是不是共同犯罪,需要看情况而定: 教唆犯和被教唆犯要形成共犯关系,所教唆的对象应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已经达到刑事责任的人。 如果教唆的对象是没有满十四周岁或患有精神病的,这种情况不能形成共犯关系,不构成共同犯罪, 只对教唆人
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了普遍管辖的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国际犯罪。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无论犯罪人属于哪个国籍或哪个居住国,也无论犯罪人犯下的罪行是否在中国内犯下的,中国都可以根据普遍管辖的原则,对该名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这是由于犯罪分子
共同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特殊犯罪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句话的意思是,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的行为人有一定的意思联络,已经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决心参加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