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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即承包方为”农户”,而不是个人财产。因此,如该户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存在,此时该户内其他成
下面就是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期限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但起诉时,必须向法院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承包合同,证明自己的主体资格。不然的话,法院不会立案受理的。 2、《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
国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这个大正方针是不能随便破坏的,特殊情况可以适用法律原则、精神来弥补这个政策的不足。例如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允许娘家主动给闺女地
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从52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按条例划到农户的,在土地管理法中有定义。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
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农村承包地就可以转租。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比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承包农户或者是其他合法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 在一样条件下,
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非法人组织。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家庭消费单位,而是一个相对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享有承包权和商品生产经营权,并且能够独立的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只是与法人组织
土地承包权的继承视情况而定: 在承包期内,一个家庭里有一个或以上的家庭成员死亡,但家庭里还有人在的,这种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如果家庭成员已经都不在,全部死亡的,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存在继承土地问题。 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