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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的存在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它是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也是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才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三)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 (
可以进行无限防卫的情况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进行无限正当防卫,行为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特别防卫的情况有: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明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
法律分析 符合以下情况的构成特别防卫: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
根据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正当防卫又称为特别防卫权,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可以裁员: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
合同失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未获得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以及没有法人资格却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等; 3、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无过当防卫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 1、无过当防卫属于正当防卫,两者其实属于同一范畴。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判定无过当防卫时,也应当遵循防卫中当事人关于防卫目的、方式方法、起因、时间、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