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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继承纠纷的,母亲和父亲的财产继承问题已慢慢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对法定继承相关法律新规定概述如下:扩大了遗产范围、新增了丧失继承权及宽恕制度、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新增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为法定的遗嘱形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应该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根据《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依照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比例一般均等,但依法有以下特殊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2、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关于地役权的继承的规定是《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
民法典并未直接指出房产继承这一种继承方式。民法典主要规定了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但是关于房产继承,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依据以下主要的法律条文来作出判断: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的时候,遗留下来的个人
民法典第1042条主要是关于几类法律所禁止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其中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买卖婚姻则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
民法典继承编对房产继承的规定如下:1、被继承人对房产由谁继承有立下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2、继承人如果要放弃继承房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3、房产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