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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案处理的案件管辖怎么确定

并案处理的案件管辖怎么确定

2022-04-17 1,347
普法内容
并案处理的案件的管辖只能在公、检、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履行,不能超出国家对刑事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所谓“并案处理”,是指将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几个案件合并,由同一机关进行合并管辖处理,在性质上属于合并管辖权,是对固定法定管辖制度的应用修改和突破,在诉讼方面中会产生一定的“约束”效果,即管辖机关可以突破设定的地区管辖、级别管辖制度的规定。
《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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