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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15日是自然日。 劳动仲裁四十五天是指四十五个自然日。若是工作日,会明确写明“工作日”。未写明均为自然日。另外,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不是指工作日,自收到一审判决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十五天,如果最后一天是节假日或者正常休息日的,顺延至第一天工作日。
一审判决书,自收到之日起15日不上诉,即生效,原被告收到时间不同,判决书对各自的生效时间不同。二审判决书,自作出判决即生效。
一审判决生效日自领取一审判决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15天,如第15天为法定节假日,则从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生效日。
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有十五日的上诉期,过了上诉期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的,判决生效。
判决书生效时间不一定是判决书上的日期。具体情况如下: 1、民事一审判决书。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是15天,因此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是在上诉期过了之后,也就是判决
判决生效日期具体规定如下: 1、一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没有人上诉之后生效; 2、二审判决或是最高院的一审判决书,那么自二审判决送达之后开始生效;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5个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在一昼夜内职工进行工作时间的长度,即小时数。工作日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时制度作了修改,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