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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人须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
收养公证书的办理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 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一、登记解除。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
涉外离婚登记须提交证件和材料 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中国公民 A、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B、本人的结婚证;
华侨结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1、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这是最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不可或缺;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同时还需要提供,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
申请办理财产公证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了以下4个方面:第一就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户口本。如果是夫妻办理财产公证的,那么要提供结婚证;第二是办理公证的财产的证明材料,例如是房屋的,那么就提供房产证,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提
房产合同公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分别是: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房屋买卖合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