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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有: 1、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 2、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3、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属于霸王合同的条款包括: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等。霸王条款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法律上称为“格式条款”。
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有: 1、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 2、职工伤病残亡概不负责; 3、提前离职收取违约金; 4、限制女职工婚育; 5、无条件服从加班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
具有以下条款的属于霸王合同: 一是经营者责任的解除和义务的规避。 二是违反法律擅自扩大经营者的权力。 三是排斥和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平等,任意增加消费者责任。 五是使用模糊术语控制最终解
其实霸王条款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法律上称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
首先,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合同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主要是指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39条以及第40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格式条款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霸王条款不一定无效。如果霸王条款并没
霸王条款是指自然人或者经营者为了逃避法定的义务,减少自身所负的责任,而制定的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里说的变更行为既包括变更合同内容,也包括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说,合同变更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变更。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另外,对于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