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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民法典》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民
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 1.应该收到的账款; 2.能够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4.债券以及存款单; 5.仓单以及提单; 6.汇票以及支票、本票。
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
《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规定虽然也是法定原则,但“法”的范围比《物权法》的范围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仅规定了“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而《物权法》仅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
保护物权的方式,包括确认权利、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确认物权的归属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
其他权利证书内容:注明其他权利持有人、权利类型(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其他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其他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契载期)、注销日期(其他权利消失日期),这些内容也在其他
不能。在质押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但质权人不得对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果处置质押物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
股权出质无效,指的是股权质押行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那么股权出质就是无效的:1、主合同无效。股权出质通过质押合同进行约定,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目的是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如果主合同无效,主合同的债务自然不存
债权申报中的债权类型大概有以下几种:第一,债权中必须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第二,必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中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即视为已到期。第三,债权中必须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其中有
大部分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债务人的主动履行来实现其债权,但也有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此时债权人要想实现债权,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针对暂时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给债务人展期; 第二,针对已无盈利能力的债务人,以物抵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