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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则物的担保范围不变,保证人需要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则保证人对债权人放弃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
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处理: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保证的,保证人对保证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或担保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无代位物,担保人仍应按合同或法律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担保的,债务人可以在其
分情形而定: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二选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即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债权债务合同的约定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担保合同所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最常见的担保物权就是抵押权。
担保人对担保债权的义务如下: 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
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是为了保障被保全人的财产安全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目的在于限制申请人肆意进行保全申请,从而损害被担保人的财产利益。如因保全行为造成被保全人经济损失,被保全人可要求申请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判决后诉讼担保财产是否可以解封,需要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