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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 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需要指出的是,请
劳动法相关规定《新劳动法》规定: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根据相关法规,正常生产假一般为98天,当然如果遇到特殊状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假期。 由于各地法规的差别,关于生产假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浮动。因此,您需要参照所居住地的有关条例加以确定。 首先关于产假的计算问题,这主要旨在确保女性能够享有其应有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
产假和暑假赶一起了,暑假是可以顺延的,但要根据所在学校师资配备实际情况,由学校自行决定是否让女教师产假遇到寒暑假顺延。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
“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额工资)的行为。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一)国家法律法
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 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
产假节假日算在内。请产假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也包括在内的。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到产后两个半月,如果是晚婚晚育的,那么前后长可以延长到四个月。通常情况下,女职工的生育产假不少于九十八天。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
流产有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需要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可以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
产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产假与法定假日重合是不可以顺延补休法定假的,一般产假90天,已经包含了其中的法定节假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难产的,那么单位可以适当增加产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