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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
对于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将其按照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院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根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
会按最后流拍的保留价进行一次为期六十天的变卖。由法院进行。如还是无人买,会与债权人及被执行人双方共同协商以物抵债。如双方协商不能达成最终结果,解封房产并退回被执行人。继续保留执行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
土地流拍后如何处理的规定如下:如流拍三次,申请人拒绝接受抵债的,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拍卖物抵债,由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流拍是商业用语,特
法院不予立案的处理方式如下:法院不予立案,应当在裁决书中,写明不予立案的原因,以便于当事人清楚为什么不予立案。当事人对不立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条件的起诉,必须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偏偏有些老赖不愿意承担还钱的责任。债权人如果遇到了这种欠债不还钱的情况,应当正确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债务人。首先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