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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2021-12-12 1,999
普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如下: 1、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共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特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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