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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点是: 1、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须由撤销权人在除斥期间内主动行使撤销权; 3、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4、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1)合同的撤销或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撤销或变更。 (2)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3)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灭合同关系,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而合同经变更后,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着合同关系,只是合
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 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 (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
可撤销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消灭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重要法律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的特点 (1)合同的撤销或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撤销或变更。 (2)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3)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灭合同关系,这一效力追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以下类型:有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被对方或者第三方胁迫、欺诈的合同;当事人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时,明显不公平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该项代表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法人能够发生效力。这主要因为,设立法
可以撤销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
可撤销合同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问题,其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