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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自然人独资形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是否须负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我们必须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做出详细分析,而不能仅仅做简单笼统的结论,即在特定情况下,若产生了人格混同现象,则该自然人将承担起公司对外负债的连带责任。 对于仅由一位股东组成
自然独资人是承担所有责任。具体如下: 1、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2、个人独资企业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依照现行相关法规,独资企业在面临破产之时,所有负债皆应由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共同承担。针对个人独资企业而言,若出现解散情况,其全部财产应依据一定次序用以偿还各方权益:首先,支付拖欠员工的薪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所有资产均为投资者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投资者只有一个自然人,即自然人独资,公司仍然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资产来源不会改变其性质。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
自然人独资,也称个人独资,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
所谓“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公司法》规定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其中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
只有一个自然人全资设立的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也会载明是自然人独资,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去设立一个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也是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不能独立享有权利,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总公司进行管理与承接,即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注销后,公司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无法再对外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本身已经不复存在,债权人无法再向公司主张权利。但如果股东、董事、高管、清算组成员等应当对已注销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已注销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