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出资的公司
股东出资未入公司账户无效。 股东如果对公司认缴的资本进行实缴的,必须将资金实际打入公司的对公账户,并由公司对其出具相关的出资确认说明,若未将资金打入公司对公账户,会产生股东的出资无法被已注册的公司法人认定为实缴资金的情况。这样后期如果因股东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理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投资者的股权持有人。所以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出资,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公司催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其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股东责任。职工持股会与职工之间是代持股的关系,职工个人是实际出资人,持股会是名义股东。但是由于职工
企业成立初,会开设临时帐户为验资用,即“验资账户”。待验资报告出具后,将验资账户清空,会将注册金转入正式的基本账户里,这种操作不属于出资人抽逃注册资金。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需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就股东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