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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听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选择恰当的申请时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提出和取保候审的申请,都是要理由的。如果不具备一定的理由和依据,提出来也是浪费司法资源。因
有些人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越快越好,一旦被检察院批捕就可以尽快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尽早把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出来。上述的错误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误解。当事人刚被逮捕就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是不合时宜。
可行。增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保障人权。具体的说就是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尽量减少羁押,大幅度降低羁押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对象是看守所关押人是否合法关押,是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由检察院对“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审查;检察院可以自己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直至终审判决作出前,均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全过程。 在逮捕后侦查阶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被立案的可能性较低,因为犯罪嫌疑人刚被逮捕不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1、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
羁押不是是一种单独的强制措施,是依附于拘留,逮捕之上的一种自然状态,指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羁押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串供、逃跑、自杀等有利于保证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保障人权和无罪推
直接涉及到异地羁押的法律,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中。该条要求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当然,《刑事诉讼法》中未提到“异地”二字,但与羁押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