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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超出保证期限的。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 4.未经保证人同意,
一般承担连带担保。 根据他们的区别确定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
1、当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2、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担保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专家介绍,连带责任不分无限有限,只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而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约定的话就是一般保证。如:甲借给了乙10万,丙作担保,如果约定的
连带担保是指担保人和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担保人没有先起诉和辩护的权利。当主债务在诉讼时效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债务连带责任是相对按份责任而言的,就是说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对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承担责任,在相关债务人对债权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可以向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就无所谓对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