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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 1、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等,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公安部部委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被管制、剥夺政
公安机关对被假释的罪犯予以监督的方式: 1、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 2、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海关的基本职能有以下各项: 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这里所指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货物是指贸易性的,
累犯不能判缓刑,不符合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3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
监察机关对以下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
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有权立案侦查; 2、使用各种秘密侦察手段的权力,包括秘密监视、秘密搜查、使用秘密力量进行内线侦察和阵地控制,以及使用秘密的技术手段等; 3、有权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