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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如下: 1、法律规定存在缺失; 2、法律之间存在矛盾; 3、制度原因。 解决农村宅基地继承权的问题需要完善立法,针对这类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2、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
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如下: 1、非农村集体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继承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 2、与父母共同生活,子女为村集体成员的,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若子女本身也有宅基地,两处宅基地,可申请确权; 3、不与父母共同生活但符合
1、因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依据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根据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在城镇登记的子女依法继承和登记。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根据房地产一体化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
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所有,而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一)规定原则,层次较低。 (二)内容不明,冲突严重。由于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原则及效力不高,实际调整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流转的大多是各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不仅系统性差,而且存在矛盾、冲突、权责不清等
被继承人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因此是不可以继承的。 首先,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积极遗产(财产权利)和消极遗产(财产义务)。 其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是不得进行继承的,包括以
我国私人宅基地,主要是基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所分配得来。一般每户一份宅基地,此宅基地没有使用年限。宅基地是我国广大农民最根本的居住保障,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否则将无法保证农民的基本保障,极易造成社会流民问题。其次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法律是允许继承的。 农民宅基地的继承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同意后,就能得到被继承房子的宅基地;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把房子卖给本村其他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