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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处理的若干意见》规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责任编辑:小云)
离婚后,两人婚姻期间取得的共同房产,一方不能卖掉。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
1.张有无权利独自退还所有土地,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协商退出。2.如解除合同能否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3.面对王的要求,张该怎么办?协商为好。4.王已有两年未交土地租金,也未使用该土地
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导致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夫妻一方有债务,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要看是什么情形下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
夫妻一方买房需要另一方的征信。夫妻一方能自己单独买房。夫妻一方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单独购买房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也不会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由一方单独买房,并且房屋归购房者个人所
一方失踪时,另一方可诉讼离婚,对于不知道在何地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提起诉讼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是一样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失踪的人时间没有达到两年,其配偶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等到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