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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股权,可以在获得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后转让。名义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转让给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并依法达成转让协议,办理变更股东的变更登记。
当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时名义股东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当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时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也能会被牵涉其中。
股权代持转让需要隐名股东显名,此时需要按照公司对外转让的程序进行,名义股东应当提前三十题书面通知其他的股东,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这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此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如果退出代持股份的,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实际出资人或者第三人,并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有两个:(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成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并由该他人根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实际出资人”是我国《公司法解释(三)
股份代持存在一定风险。对于名义出资人以及实际出资人可能带来的债务风险具体如下:1、对于名义出资人(1)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债权人或其他追索。包括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继续出资,或者实际出资人
股权是可以代持的,但前提是双方签订的代持股份协议,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 股权代持,又叫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即实际出资人和别人约定,采用别人的名义来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和名
股权代持,又可以被称为“委托持股、假名投资、或者是隐名投资”,主要指的是实际的出资人和他人约定,以他人的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在司法解释上,是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按规定来说投资权益并不等于股东的
股权代持,又可以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者假名出资”,主要指的是他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约定,以他人的名义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处置的方式。 首先,法律是认可股权代持的合法性的;其次股权代持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