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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的立案标准: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态; 3、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瞒,多次实施隐瞒,隐瞒行为,隐瞒犯罪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者等。
嫌疑人涉嫌该罪达到立案标准的,属于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
窝藏包庇罪的处罚:明知是犯罪分子,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道自己是犯罪分子,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违反刑法,构成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和包庇罪是指为知道自己是犯
窝藏包庇罪的处罚标准是以下两点,分别是: 1、一般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包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以下四点: 1、客体要件,窝藏、包庇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
窝藏罪与包庇罪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窝藏罪是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还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作假证明给以包庇的行为; 2、客观表现不同,窝藏罪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帮助
包庇罪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310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用以掩盖犯罪分子的全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