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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
1、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进行继承。 2、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家庭成员个人财产进行继承。 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该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它是将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变革为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确立了多元产权格局,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农民事实上成为生产经营权主体。在这种新的产权制度格局下,农民在分配中是作为拥有部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土地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宅基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可不可以继承。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流通。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不能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
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农村承包地就可以转租。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比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承包农户或者是其他合法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 在一样条件下,
土地使用权划拨,主要指的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人缴纳补偿金或者安置费等之后,将该土地交给其使用,或将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人使用的一种行为。通过划拨的形式,所得的土地使用权,除了行政法规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