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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三)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申报其债权,通知债权人的时间是清算组成立后的十日之内,除书面通知债权人外,清算组应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清算事宜,公告的时间是清算组成立后的六十日之内。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公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未收到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的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不通知债权人承担责任规定如下:清算组应当将公司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
破产清算债权人都有以下权利: 1、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 2、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3、通过重整计划; 4、通过和解协议; 5、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期限是六十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进京证最少24小时能审核通过。进京证,是指在北京市六环路以内,以及六环外个别路段,非北京牌照的外埠机动车进入的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为7天。在北京市各条高速公路即将进入市区处设有进京证办理点及检查站。2014年开始停办有效期为半年的长期进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