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搭便车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是企业品牌的象征。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常出现“搭便车”“蹭名牌”现象,这是一种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同时也是对商标所有权人的侵害。主观上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
模仿自由原则也是界定搭便车行为的重要方式。外国学者说过,占有和利用他人的成就是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基石,模仿自由的格言是自由市场制度原则的写照。模仿是创新的基础,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允许对他人成果进行模仿和利用,技术和经济才会不断地更新和发展.但
因搭便车造成致残的,如果属于本方责任的,且司机存在过错的,那么应当承担责任,但是需要减轻司机的责任,除非司机存在重大过失。如果不属于本方责任的,则司机无需承担责任。
没有明文规定。搭便车行为基本含义是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的投机行为,是指在一个共同利益体中,某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假装或不道德地像南郭先生一样“滥竽充数”的行为与动机。
针对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出于善意而提供车辆共乘服务的驾驶员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行人员的财产和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他们应该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其赔偿义务。 不过,这种责任减免仅限于驾
模仿自由原则也是界定搭便车行为的重要方式。外国学者说过,占有和利用他人的成就是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基石,模仿自由的格言是自由市场制度原则的写照。模仿是创新的基础,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允许对他人成果进行模仿和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大会,主要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其实决定公司管理经营的重大事项的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通常公司其它机构都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是一致。 股东大会的主要作用有
骗保行为,一般有以下的八种情况,具体如下: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