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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的职权: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算组是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的,它的职责是清理公司资产,而不是解散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
清算组可以自行组成,不一定需要指定。属于有限公司的,可以由股东成立,属于股份公司的,可以由董事确定的人员组成。若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成立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公司清算组成员包括股东或董事。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人员或机构产生:(1)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
公司清算组的成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清算组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
公司破产之后按各债权人的申报顺序进行清偿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破产之后,需要成立专门的清算组,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通知、公告本企业债权人,清理债务、债权,并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法律规定清算组的此项义
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 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