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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有效衔接子女赡养费是如何的呢?

扶贫有效衔接子女赡养费是如何的呢?

2024-05-24 16
普法内容
(一)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坚决纠正低保金分档平均发放的错误做法。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市、县(市、区)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做到应扶尽扶。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具体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标准不高于低保对象资助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加强福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认真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制度。 (二)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并根据家庭贫困程度实施相关救助。将评估结果与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对于实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对象,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退出低保,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延长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期限。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标准参照低保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十三五”时期,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和扶贫范围: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2.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4.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加强标准衔接。各地要加大统筹工作力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方案,确保2024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以上。农村低保标准低于省定扶贫线的地方,要制定分年度目标:2024年,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等市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市全部提高到不低于3200元;2024年,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市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省定扶贫线的地方,要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市、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管理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核查活动,统一组织、统一步骤、统一实施,全面复核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对以下家庭或人员重点核查:上年度已经脱贫的;新返贫人口中尚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的;因年老、身患重病、重度残疾等因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有一定收入的;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识别和认定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农村贫困人口的收入、财产核查。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加强信息衔接。各市、县(市、区)要加快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衔接,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要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等情况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便于扶贫部门认定扶贫对象和选择扶贫方式;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方便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扶贫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对脱贫的农户作出降低补助标准或退出低保的决定。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1次台账数据。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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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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