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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是比较忌讳谈论死亡的,于是想了很多其他的指代词,如去了、走了、没了等,使语义稍显含蓄。 这种文化禁忌使得人们不愿立遗嘱,认为不吉利。 人们辞世后,子女争夺遗产,亲情的纽带却由此割裂了。 但随着财富的积累,人们思想观念的革新,为了合理安
公证遗嘱是否有优先效力 公证遗嘱的效力不是优先的。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民法典没有确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 避免赋予公证遗嘱过于绝对的优先效力,切实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给予行动不便的立遗
《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变化,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分两个方面来回答: 1、就真实性的效力上来看,肯定是公证遗嘱,是通过国家公权力认定的,毫无疑问是经过权威第三方认证的公证的遗嘱的可信度要高。 2、都是真实的前提下,内容相冲突,那么这涉及到一个法理的问
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便不再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法律目前最新的规定是,遗嘱人若在生前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产立遗嘱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符合下列情形的,遗嘱一般有效: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公证遗嘱的效力不是优先的。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民法典没有确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避免赋予公证遗嘱过于绝对的优先效力,切实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给予
父亲的遗嘱没有公证,若是符合法定的遗嘱要件,父亲留下的遗嘱仍然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订立遗嘱的方式不同,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和公证遗嘱。上述的几种遗嘱,都具备法律效
在生前,自然人有权订立遗嘱,但是需要注意,并不是自然人所订立的遗嘱,就一定能够发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订立遗嘱的人也就是被继承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来说,这主要依据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在我国遗嘱继承的方式存在多种,具体包括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因此要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根据不同遗嘱的类型,适用不同的规则要求。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四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