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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不登记的效力

质押不登记的效力

2024-05-09 8
普法内容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应收账款质押以在法定机构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否则,即使当事人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的书面合同,也不能产生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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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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