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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债务由欠债的股东自己负责偿还。公司近对公司的债务由偿还责任,对于股东的个人债务,公司没有偿还的责任。 但如果股东以个人名义负债,实际债务投入了公司经营的,则此时债务属于公司债务,需要用公司的财产来偿还。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一
公司换法人后之前公司债务不是由股东承担。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公司的法人资格,公司依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一般以其出资额或者收购股份对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一旦出现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
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由公司财产承担,所有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然后,股权转让后,新股东在转让股权的同时,继承了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原股东仍然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变更,仍由公司以注册资金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
1、股东原则上没有偿还公司亏损债务的义务。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不由股东直接承担。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度,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
股东欠债不能起诉公司。这是因为公司和股东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虽然股东有出资给公司,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认缴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