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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管辖法院的确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诉讼标的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高级、最高级) (2)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纠纷首先如果有约定的话,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约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地点由此可见,房屋买卖是能够约定管辖的,但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哪些是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呢? 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经济适用房、单位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范围。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
买卖不破租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此外,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能够排除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应当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二、涉案房屋为商品房,合同双方以共同的意思表示约定了有效的协议管辖,则应当由约定的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因此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涉及不动产,但是不属于我国司法解释限定的不动产纠纷范围。我国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