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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果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基层人
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是: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1、案件受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3、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4、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可以由审
无论什么刑事案件,没有经过开庭审理的,是绝对不能判决的。不仅是刑事案件,其他案件同样是如此。开庭审理,才能判决。不开庭审理,就不能查明案情,当然就不能判决了。如果不开庭审理,就判决,是违法的。
可以说,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产生、延续和不断发展、创新,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目前正在面临的案多人少、整体刑事诉讼程序效率不高、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不充分、刑事诉讼体系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如繁简分流)、刑罚轻缓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既有积极条件(肯定性条件),也有消极条件(否定性条件)。积极条件包括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两大类。客观条件包括: (1)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案件适用范围为:危险驾驶、交通肇事、
停职检查的实施程序如下:停止被审查人的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送达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自诉案件是否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需要格局实际情况来定。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涉外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的步骤:立案;侦察;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执行。若在某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且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侦查机关立案后,开始进行侦查;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法院